首页 / 国内实事 / 正文

防腐剂使用不符合标准,罚款近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责编: 2023-05-24 11:30:08  来源:顾学信息网   浏览次数:40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日公开一则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1号)。信息显示,温岭市红日供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次开胃花菜梗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9000元。

一、抽检编号为GZJ23330000300830058开胃花菜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ZJ23330000300830058;产品名称:开胃花菜梗;生产日期:2023-02-08;规格型号:500 克/袋;保质期:冷藏冷冻120天;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宁波集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标识生产企业:温岭市红日供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开胃花菜梗,同批次开胃花菜梗都已销售给宁波集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开胃菜花梗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根据台中法【2018】35号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档处理,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 2.罚款29000元。 (温市监处(2023)594号)

潇湘晨报综合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以上就是【防腐剂使用不符合标准,罚款近3万】的相关内容,查看其它热门资讯请持续关注顾学信息网

打赏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由用户注册后自行发布,本站对所有文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立场等,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对于文章出处有疑虑,请联络我们,我们将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做删除处理。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3066548754@qq.com
赣ICP备2023007960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