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未及时制止无证电焊工上岗作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是:
2023年4月20日,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移交的线索。5月15日,通过调查,发现安全负责人在4月4日的慈溪***金融港综合开发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和一期工程互通及附属工程TJ-2标施工现场,未及时制止无证电焊工上岗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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