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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即将出台,有这些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责编: 2023-05-24 20:20:08  来源:顾学信息网   浏览次数:131

5月23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即将出台施行。条例草案中关于预制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

预制菜近年来大火,监督是否能跟上市场的节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预制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制菜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如何“控”得住?沿街叫卖的小摊贩是否要一关了之?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表示,应当统筹食品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适度监管。因此,条例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分类管理,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原则,条例草案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前要对生产重点监管食品的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规定:“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上,条例草案提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增加“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的内容。在实施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时,条例草案要求完善食品追溯部门协作机制,“产地在本省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论以及相关可追溯信息向产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条例草案规定健全标准化、清单化监管机制,“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编辑 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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