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
1、 对于群众举报、日常检查、领导审批、媒体曝光的违章建筑,必须有视频资料和与违章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当事人不配合的,必须取得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在城镇规划区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城管执法部门建设,在农村规划区由乡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由区规划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2、 调查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收入来源、除违建建筑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积、违法目的建筑(出租、自用、所有权)等
3、 现场检查记录。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建设时间。
4、 检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域,与房屋管理部门核对建筑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设
规划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
三、限期拆迁决定
1、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过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限期整改和罚款。重新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质性违法建筑,下发《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将组织拆除。
2、 决定限期拆迁的城管执法部门建设,应当作出“通知”,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陈述和辩护。
3、 当事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抗辩的,拆迁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拆迁执行部门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拆迁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规划部门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
4、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拆迁的书面决定限时之内。
四、签发执法文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通知》、《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等”。
2、在场交付执法文件的人员必须至少有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
3、不为当事人合作或签字,
首先,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收据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
二是将执法证件张贴在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门前或违法建筑的明显位置,并利用视频数据锁定证据;
三是请当地村组负责人见证送货。
五、强制拆迁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编制的相关要求编制批复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者城管局组织强拆。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处理。
六、制定拆迁计划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拆七日前发出通知。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无建设资质的单位建设的建筑和其他违法建筑,均属违法建设。虽然是违章建筑,但拆迁违章建筑是不能随意拆除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拆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