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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关联企业(同一个股东是不是关联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责编:admin 2021-11-02 07:00:48     浏览次数:565

引言: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主要分析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规制。

真实案例(根据(2021)京01民终1690号判决简化)

一、基本案情:

中首智慧公司与中海重工公司均系受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

2017年间,张士宏为中海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及中首智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侯可斌任中首智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中首智慧公司股东,沈灼林系中首智慧公司监事。

中首智慧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载明: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一项,任何单笔未超过300万元且累计未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或贷款;…。需要经全体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17年7月20日侯可斌签名的《通用审批单》载明:审批详情,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拟向中首智慧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整,现申请付款;审批人,侯可斌已同意、张士宏已同意。

2017年7月20日,中海重工公司出具的《借据》载明:“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今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3个月,不计利息”。

2017年7月21日的《付款回单》显示:金额,180万元;收款人户名,中海重工公司。

2020年6月,中首智慧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海重工公司、侯可斌、张士宏向其返还资金占用本金人民币 180元等诉讼请求,截止起诉前,中海重工公司未向中首智慧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首智慧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载明: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一项,任何单笔未超过300万元且累计未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或贷款;…。需要经全体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2017年7月20日,侯可斌签名的申请付款《通用审批单》显示,作为审批人的侯可斌及张士宏均已同意被告借款180万元整。诉讼中,中海重工公司与侯可斌及张士宏均未能证明,借款180万元事项的审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侯可斌与张士宏作为中首智慧公司高管人员违反了公司章程,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7月21日的《付款回单》显示,中海重工公司收到180万元。中海重工公司占用“借款”逾期未还,张士宏、侯可斌作为中首智慧公司的高管人员,明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借款需要履行相应内部程序有约定的情况下,违反章程约定,擅自审批对外借款,违反了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因张士宏、侯可斌的上述行为,导致案涉借款自2017年7月21日至今未能收回,故应认定张士宏、侯可斌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的行为给中首智慧公司造成了损失,侯可斌、张士宏应与中海重工公司一起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中海重工公司与侯可斌及张士宏于判决生效内10日内偿还中首智慧公司借款180万元;2、中海重工公司与侯可斌及张士宏于判决生效内10日内赔偿中首智慧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律师说法:

一、法律对关联关系的认定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在实践中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四)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五)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六)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七)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向关联方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四)与关联方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六)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七)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销售产品、商品;

(八)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只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关联交易从才会收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小结:

总的来看,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合营公司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联营公司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公司与股东、董监高及与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公司与主要自然人投资人之间,公司与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上述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均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方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导致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公司的关联方一定要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内容公平合理,否则一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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