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通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交通方式及等级、发车时间、是否转乘信息等);
(4)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名称、位置,非酒店需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 用餐(早餐和晚餐)服务安排及标准(注明用餐人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点和旅游项目名称等,最短停留时间景区);
(7)免费活动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安排次数不超过旅行天数的一半,以及购物地点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和主要产品等);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10)单独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游客提供《单独付费项目清单》,列明单独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单独支付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游客自愿选择并签署确认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加支付项目以不承担为原则。影响原计划行程);
“行程单”的用语必须准确、清楚。“准×”、“豪华”、“仅供参考”、“一样准确”、“同级”等不确定用语不应出现在表示服务标准的语言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游客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附加费清单”。旅游者了解本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后,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和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它们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旅行社和游客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游客身体健康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游客报名参加;
2、验证游客提供的相关信息;
3、根据合同,游客需承担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应急措施避险,要求游客配合;
5、拒绝游客超出合同的无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游客提供服务;
2、 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及相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海关、安全避险措施、紧急联系方式等;
3、根据合同,按照《导游管理条例》为旅游团队安排持证导游;
4、妥善保管游客提交的各类证件;
5、 签发由游客填写的固定格式的安全卡(包括游客姓名、血型、紧急联系方式等),为游客填写个人信息;
6、 对于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向游客提供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告,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伤害、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财产权 发生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游客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失扩大;
7、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8、 提醒游客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分付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和参与分付项目;
10、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如游客提出索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提出索赔,且超过60自索赔之日起的天数。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补偿的,由旅行社先行补偿;
11、 为游客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 依法对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13、 积极协调和处理旅游期间游客的投诉。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如以加入团体方式组团,仍由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履行旅游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和安排的团购和非合同规定的额外付款项目的团转和团加入;
3、 要求旅行社在支付差旅费时开具发票;
4、 向旅游、工商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协助索赔;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登记表》、旅游安全保障卡等内容,并对填写的内容负责,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提供联系方式必须经常使用或可以及时到达;
2、按合同支付差旅费;
3、根据合同,与团完成行程*,配合导游统一管理,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旅行中不从事非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毒品相关的活动;
5、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吐痰;
6、 保管好您的行李正规旅游合同范本,尤其是贵重物品;
7、 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车、船)等行为延误行程或离团;
8、 自行安排活动时,应选择自己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并对自身安全负责;
9、 请求旅行社协助就合法权益损害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已就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但需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由此造成的差旅费增加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旅行社应当向旅客退还由此减少的差旅费。
2、 如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或续约,旅行社可在征得50%以上旅行团队成员同意后更改相应内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后无法征求意见的。当50%以上的会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变更的内容,但应提供作出决定的必要证明。
3、如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双方可协商取消或推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旅游者的旅费。如已发生差旅费,经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4、 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旅行社在按照本条第2款实施变更后正规旅游合同范本,将未发生的差旅费退还给旅游者。额外差旅费用由双方合理协商分摊。
5、如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2款实施变更后,未发生的差旅费将退还至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费用将由提出更改的人一方承担(但如果因紧急避险造成的,则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者经旅行社书面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返还给游客。
第十二条 非集团安排
当旅行社团体人数少于团体人数时,旅游者可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旅行社约定下列安排。
1、中转:旅行社在不降低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经旅客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将旅客转至另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并领取旅行团转让集团的机构应先承担违约责任,再追偿。旅游者与委托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旅游变更旅游路线: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延期旅游或与其他路线变更旅游。如有必要,可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
第五章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不同意团体中转合同解除、团体出发延期、旅游线路变更
旅游人数少于团体人数,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推迟或变更其他路线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依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条有关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终止合同
旅游者和旅行社可以在行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如在出发前7天(以取消通知的出发日期与到达日期的差计算,下同)(不含第7天)取消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差旅费;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已发生差旅费的,扣除已发生的差旅费。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游客退还差旅费。
旅游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含第7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合同的终止
1、 游客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出发地点,出发期间未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合同处理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2、旅游者在行程中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费,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自行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违约责任
1、 如旅行社在出发前7天(含第7天,下同)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旅游者旅费,并支付旅游违约金根据以下标准:
出发前7-4天,按旅费总额的10%缴纳罚金;
出发前3天至1天,按旅费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
出发当日,按旅费总额的20%缴纳罚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赔偿。
旅行社应当自取消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游客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未经游客同意调整行程*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导致项目减少,缩短旅行时间,或降低标准,应采取措施纠正这种情况。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旅行社在未经游客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安排了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支付项目,该项目的费用由旅行社自行承担;擅自增加购买次数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总费用的10%违约金;游客强行或者变相购买的,按每次旅游总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中止向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订购的同等水平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必要费用。旅游服务暂停期间。并向游客支付旅游总费用的30%违约金;对游客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让或加入旅游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获悉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将退还旅游费用。全额支付差旅费,并按差旅费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支付旅游总费用的25%。如游客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全额退款。支付差旅费;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赔偿。
6、 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7、 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视为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
第十七条旅游者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在出发前7天(含第7天,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按以下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4天,支付旅费总额的50%;
出发前3天至1天,支付总旅费的60%;
在出发当天,将支付总旅行费用的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补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旅游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旅行社,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总费用。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用后,自游客退团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差旅费退还游客。
2、 旅游者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经营损失。
3、 游客不听从旅行社及导游的建议,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因游客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的个人活动造成的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5、 因旅游者的过错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 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第三方侵权等非旅行社责任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增加的,旅行社应当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在自己安排的活动中受到损害,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警告和说明义务,并已履行必要的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的援助义务。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行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一共昼夜。
第二十条 差旅费和支付
(差旅费以人民币计算)
成人:人民币/人;儿童(12岁以下):RMB/人
合计:元
旅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不同意,支票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组团人数及不组团协议
组内最少人数:人;少于此数量的,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一天及时通知游客。
如果无法组团,游客是否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问题:
1、(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推迟代表团;
3、(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换其他线路出群。
第二十三条 入团协议
游客(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入群退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协议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旅游者与旅行社约定出行前退团、退团的提前通知时间及相关责任: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出行前退团,旅游者应按旅游总费用的一定比例赔偿旅行社的经营损失
旅行社取消团体的,旅行社应按旅游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旅游者违约金
出发前一天至出发前一天
出发前一天至出发前一天
出发前一天至出发前一天
出发前一天至出发前一天
出发前一天至出发前一天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同意,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果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在空白处贴纸,需要双方盖章。)
旅游代表签字(印章): 旅行社印章:
证书编号: 签字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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